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龜山區

統一編號:16081507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資本總額(元):4,000,000,000

實收資本額(元):2,800,000,010

代表人姓名:蘇開建

公司所在地: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二十山鶯路167-1號

登記機關:經濟部商業司

是否開立發票:是

財稅營業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山鶯路167-1號

股票代號:8163

上市(櫃)公司簡稱:達方

產業別:電腦及週邊設備業

郵遞區號快搜: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二十山鶯路167-1號 全國郵遞區號查詢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86年05月08日 (西元1997-05-08)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西元2017-03-23)

董事長:蘇開建持有股份數4,436,947

董事:李焜耀持有股份數1,525,729

董事:陳其宏持有股份數58,004,667(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王淡如持有股份數58,004,667(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蔡耀坤持有股份數519,271

獨立董事:林能白持有股份數0

獨立董事:李有田持有股份數0

獨立董事:胡湘寧持有股份數0

經理人:蘇開建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龜山區營業項目

太陽能電池製造:從事太陽能電池及其模組製造之行業。

未分類其他電腦週邊設備製造:從事2711及2712細類以外電腦週邊設備製造之行業,如滑鼠、鍵盤、印表機、光碟機、光碟燒錄器、硬碟、掃描器、自動櫃員機(ATM)、生物辨識裝置、電腦控制桿裝置等製造。

未分類其他通訊傳播設備製造:從事2721細類以外通訊傳播設備製造之行業,如電話交換(PBX)設備、傳真設備、呼叫器、橋接器、路由器、閘道器、廣播及電視發射設備、區域網路(LAN)及廣域網路(WAN)之通訊傳播設備、數據機、防盜防災系統設備、遙控設備等製造。

其他未分類電子零組件製造:從事2691細類以外之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之行業,如電子連接器(線)、濾波器、轉換器、電磁閥、石英振盪器、通訊微波元件、電子管等製造。

粉末冶金:從事金屬粉末衝壓燒結製成元件之行業。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從事電腦、終端裝置、週邊設備及電腦組件製造之行業。但代客處理資料應歸入 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細類。

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從事利用金屬導體或介質傳遞收發電波信號之機械器材製造之行業。

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從事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無線電信器材製造之行業,如廣播、電視頻段接收機、頻率九十千赫以下且電功率一千瓦以下之超音波清洗器材、全球定位系統接收器(GPS)、船舶用航儀設備、漁探器及聲納等。

電子零組件製造: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之行業。包括半導體製造業、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其他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等。

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從事CC01010 至CC01120 細類以外其他電力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之行業。包括遊戲機台。

模具製造:從事模具鐫刻、修改、翻製之行業。

照明設備製造:從事照明設備產品製造之行業。包括電燈泡及燈管製造業、照明器具製造業。螢光管之製造亦歸入本細類。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從事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辦公室用機器批發之行業。

電子材料批發:從事家庭電器以外之電力電子設備及器材批發之行業。如電子管、半導體、光電材料及元件、被動電子元件等電子零組件批發之行業。

國際貿易: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管理顧問:從事提供企業管理、諮詢及有關問題研討之行業。包括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幼教事業管理顧問業、醫院管理顧問、大樓管理顧問業、創業投資事業管理顧問業。但從事短期補習班業務應歸入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細類。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從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製造之行業,如無線電發射機、無線電收發信機、無線電收信機、工業、科學、醫療用幅射性電機及其他具有產生無線電輻射能之電機等。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從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務之行業。

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從事電器及視聽設備之各種電子產品製造之行業。 但製造單一主機在10冷凍噸以上或5馬力以上之冷凍、冷藏、空氣調節、環境控制、潔淨室、冰水主機、儲能設備、通風換氣等設備者,應歸入CB01071(冷凍空調設備製造業)。

電器批發:從事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批發之行業。

能源技術服務:從事新淨潔能源﹝包含太陽能、生質與廢棄功能、地熱、海洋能、風力、水力﹞、節約能源、 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或抑制移轉尖峰用電負載之設備、系統及工程之規劃、可性行研究、設計、安裝、施工、維護、檢測、代操作、相關軟硬體構建及其相關技術服務之行業。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不及500瓩者,並將其所生電能躉售予所在地經營電力網之電業。

除許可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