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昇企業行-澎湖縣馬公市

統一編號:80801910

登記機關:澎湖縣政府

負責人姓名:趙志龍

出資額(元):70,000

合夥人姓名:趙文書

出資額(元):60,000

合夥人姓名:趙志宏

出資額(元):70,000

現況:核准設立

資本額(元):200,000

組織類型:合夥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陽明里中華路131號2樓

是否開立發票:是

財稅營業地址:澎湖縣馬公市陽明里中華路131號2樓

郵遞區號快搜:澎湖縣馬公市陽明里中華路131號2樓 郵遞區號3碼查詢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西元2006-02-08)

最近異動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西元2016-03-16)

永昇企業行-澎湖縣馬公市營業項目

砂石批發:從事磚瓦、砂石、水泥、石灰及其製品等建材批發之行業。混凝土批發亦歸入本類。

金屬門窗批發:從事金屬建材批發之行業。建材五金及金屬手工具批發亦歸入本類。

油漆粉刷、壁飾(紙)黏貼工程:從事建物及土木工程結構體之室內、外最後修整工程之行業,如防水、隔熱、隔音等隔離工程、門窗安裝、玻璃鑲嵌、油漆粉刷、壁紙張貼、瓷磚黏貼、地板安裝、廚具安裝、系統櫥櫃安裝等工程。

未分類其他專門營造:從事431至434小類以外專門營造之行業,如鷹架、模板、起重、房屋遷移、工作平台架設等工程。附操作員之營造設備租賃亦歸入本類。

建材批發:從事建材批發之行業。

建築物清潔服務:從事建築物及周圍環境之清潔、打掃等服務之行業。包括地板打臘、代客清掃、大樓清洗、煙灰清潔、清洗水塔、辦公室清潔、電話清潔等服務。

門窗安裝工程:各類門窗安裝、維護之業務。

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經營下列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一、滅火設備(1.滅火器、消防砂2.室內消防栓3.室外消防栓4.自動撒水設備5.自動水霧滅火設備6.自動泡沫滅火設備7.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8.海龍(鹵化烷)滅火設備9.自動乾粉滅火設備10.固定、半固定滅火系統)。二、警報設備(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2.手動報警設備3.緊急廣播設備4.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三、避難逃生設備(1.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標)及嚴禁煙火標誌2.避難器具:指滑台、避難梯、避難橋、救助

油漆工程:油漆、烤漆、噴漆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電器承裝:指承裝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之行業。

配管工程:各種配管工程(自來水管及燃料導管除外)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例如消防管道安裝工程等。 不包含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之業務內容。

防蝕、防銹工程:防蝕、防銹材料加以施塗業務。

噴砂工程:噴砂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國際貿易: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廢棄物清除:從事廢棄物清除之行業。

人力派遣:指就業服務業以外之提供人力支援從事事業機構委託派遣工作之業務。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或禁止規定者,從其規定。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從事家具、寢具、廚房器具、室內裝設品、手工藝飾品批發之行業。

五金批發:從事五金批發之行業。非動力農具批發亦歸本細類。包括銲條、廚房刀具、鋁梯、小五金(如螺釘、螺帽、門把手、鎖、鐵釘等)、農業工具、金屬手工具、大五金(如鋼線、鋼纜、鋼圈、銅線等)等。

日常用品批發:從事日常用品批發之行業。包括炊具、掃帚、刷子、餐具、器皿、鏡子、家庭及衛生用紙等。

陶瓷玻璃器皿批發:從事陶瓷玻璃器皿批發之行業。包括玻璃器皿、玻璃餐具、陶瓷器皿、陶瓷餐具等。

祭祀用品批發:從事各種祭祀用之香、燭、冥紙等批發之行業。

漆料、塗料批發:各種油漆、油墨、塗料、光油等批發之行業。

清潔用品批發:從事各種清潔洗濯用品批發之行業。包括洗碗精、去污劑、洗衣粉、冷洗精、亮光劑、合成洗滌劑、衣物柔軟精、洗衣皂、皂絲、牙膏及牙粉等。

塑膠膜、袋批發:各種塑膠膜、袋批發之行業、如塑膠網袋、塑膠重合袋、塑膠捲撕袋、塑膠保鮮膜、塑膠編織袋、塑膠包裝袋、塑膠夾鏈袋等。

※申請之所有營業項目於登記所在地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不為儲存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批發、零售場所使用,且現場不貯存機具,並另設合法地點經營。

※申請所在地為住宅區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7款,不得於住宅區設立各種廢料或建築材料之堆棧或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及處理場所。

※申請之營業項目(漆料、塗料批發業 油漆工程業)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1項第3款第2目住宅區規定不得為噴漆作業者。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應遵守土地分區、建築使用、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如有違法者,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

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倘經查證商業負責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未經輔助人同意者,行政處分應予撤銷(民法第15條、第15條之2、第75條及第79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