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汐止區

統一編號:22622538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資本總額(元):50,000,000

實收資本額(元):50,000,000

代表人姓名:廖安治

公司所在地: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81號7樓之6

登記機關:新北市政府

是否開立發票:是

財稅營業地址:新北市汐止區新臺五路一段81號7樓之6

郵遞區號快搜: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81號7樓之6 郵遞區號查詢3+3查詢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76年08月07日 (西元1987-08-07)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西元2016-03-28)

董事長:廖安治持有股份數1,721,150

董事:楊信和持有股份數600,000

董事:葉家弘持有股份數650,000

監察人:張慕芬持有股份數250,000

經理人:廖安治

瑞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汐止區營業項目

化工機械設備製造:從事化工專用機械設備製造之行業,如捏合機、製藥機械、遠心分離機、油漆製造機、同位素分離器等製造。

實驗設備批發:從事4641至4644細類以外機械器具批發之行業,如量測、實驗、醫療、消防、美容、理髮、洗車、飲水、遊樂等機械設備批發,飛機、火車及船艇等交通運輸工具批發,電力設備及電線、馬達、變壓器等電力器材批發。

精密化學材料製造:從事以精密化學操作製造高純度化學元素,各種無機及有機試藥,及放射性物質等以供測定、分析、試驗等使用之行業。

機械設備製造:從事機械設備製造業務之行業,機械設備包括鍋爐及原動機(引擎、內燃機、渦輪機等);農業及園藝機械;金屬加工用機械(如金屬切削工具機、金屬成型工具機等);專用生產機械(如紡織及成衣機械、食品飲料機械、化工機械、 塑膠橡膠機械、造紙機械、印刷機械、木工機械、包裝機械等)、建築機械、礦業機械、輸送機械、金屬冶煉及加工設備、半導體製造設備等。但不包括電腦、通信、視聽電子、電力機械器材及設備之製造及修配。

其他機械製造:從事CB01010至CB01101細類以外其他機械及機械零組件製造修配之行業。如空油壓機器、販賣機、機械用活塞及曲柄、齒輪、軸承、號誌機、水處理機械等製造之行業。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從事汽車及其專用零件製造之行業。包括汽車製造業、汽車零件製造業。

光學儀器製造:從事各種光學元件、照像及攝影器材、觀測器材、眼鏡等光學儀器製造之行業。包括感光紙、螢光屏、感光片、放映鏡頭、交換鏡頭、複印攝影機、照像暗房器材、相片沖洗設備、風鏡、門眼、眼鏡框、透鏡片、濾鏡片、眼鏡片、偏光鏡片、放大鏡片、三錂鏡片、工業用護目鏡、光柵、測距器、測光器、定天儀、投影機、色譜儀、曝光表、定日鏡、經緯儀、潛望鏡、分光儀、航炸儀、幻燈機、顯微鏡、瞄準鏡、雷射設備(限供動物或研究室使用,如為人體用屬醫療器材範圍)、防空搜索鏡、望遠鏡、電子繞射設備等。

體育用品製造:從事體育用品製造之行業。

繩、纜、網製造:從事以棉、麻、絲、棕櫚等纖維,或人造纖維、紙、草、蔓及塑膠等編製繩、纜、網等之行業。

化學原料批發:從事化學原料批發之行業。

其他化學製品批發:F107010 至F107200 細類以外之其他化學製品批發之行業。如非屬建材之玻璃。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從事書籍、文具、樂器、運動用品、玩具、娛樂用品等批發之行業。

機械批發:從事機械及其零件批發之行業。

精密儀器批發:從事科學、工業及環境監測儀器設備批發之行業。

交通標誌器材批發:從事各種交通標誌器材如道路安全標誌等批發之行業。

其他機械器具批發:從事 F113010至 F113121細類以外之機械器具批發之行業。

軌道車輛及其零件批發:從事各種軌道車輛及其零件批發之行業,如鐵路機車及列車、電車以及其他有軌車輛如礦車、纜車等。

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零件批發:從事F114010 至 F114080細類以外,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零件批發之行業。

其他批發:F101至F121小類及F199010細類所屬商品以外,其他商品(如收藏性郵票等)批發之行業。

機械安裝:各式機械安裝、修理、維護之行業。

其他工程:從事 E101011 至 EZ15010 細類外其他工程之行業。

租賃:須許可業務(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及不動產、貨櫃除外之物品租賃(如機器設備租賃、運動及娛樂用品租賃、服飾出租、盆栽、桌椅、家具、小說、家庭用品、宴會用品、舞蹈用品、腳踏車、機車等);及提供不含牌照之汽車交通運輸工具租賃;自用大客車、自用大貨車之融資性租賃業務。

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從事CC01010 至CC01120 細類以外其他電力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之行業。包括遊戲機台。

軌道車輛及其零件製造:從事軌道車輛及其專用零件製造修配之行業。包括軌道車輛製造修配業、軌道車輛零件製造業。

除許可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