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喜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縣新豐鄉

統一編號:70717528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資本總額(元):40,000,000

實收資本額(元):40,000,000

代表人姓名:成隆

公司所在地:新竹縣新豐鄉新豐村紅毛23之5號

登記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是否開立發票:是

財稅營業地址:新竹縣新豐鄉新豐村紅毛23―5號

郵遞區號快搜:新竹縣新豐鄉新豐村紅毛23之5號 郵遞區號5碼查詢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89年03月06日 (西元2000-03-06)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西元2016-08-17)

董事長:成隆持有股份數1,400,000

董事:洪秀苑持有股份數600,000

董事:曾換紹持有股份數800,000

監察人:曾庭筠持有股份數100,000

吉地喜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縣新豐鄉營業項目

其他陸上運輸輔助:從事5241細類以外陸上運輸輔助之行業,如汽車拖吊、貨物裝卸及道路、橋樑、隧道管理等。

其他商品經紀:以按次計費或依合約計酬方式,從事有形商品買賣居間說合而收取佣金之行業。經由網際網路從事商品經紀亦歸入本類。

倉儲:從事經營租賃取酬之堆棧、棚棧、倉庫、保稅倉庫、冷凍冷藏倉庫等行業。

其他顧問服務:從事對個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提供 I101 至 I105 小類以外之專業性顧問服務以及有關問題研討等行業。

理貨包裝:從事產品之包裝,以達到保護產品、促銷產品以便於運輸,延長產品生命週期之行業。

飲料批發:從事含酒精成分不超過0.5%飲料批發之行業。

食品什貨批發:從事食用油脂、菸酒、飲料、茶以外食品什貨批發之行業。

日常用品批發:從事日常用品批發之行業。包括炊具、掃帚、刷子、餐具、器皿、鏡子、家庭及衛生用紙等。

清潔用品批發:從事各種清潔洗濯用品批發之行業。包括洗碗精、去污劑、洗衣粉、冷洗精、亮光劑、合成洗滌劑、衣物柔軟精、洗衣皂、皂絲、牙膏及牙粉等。

化學原料批發:從事化學原料批發之行業。

其他化學製品批發:F107010 至F107200 細類以外之其他化學製品批發之行業。如非屬建材之玻璃。

中藥批發:依藥事法之規定,經營中藥批發、調劑之行業。

西藥批發:依藥事法之規定,經營西藥批發之行業。包括原料藥。

醫療器材批發:依藥事法之規定,經營醫療器材批發之行業。包括注射器、醫療耗材、齒科材料、紗布及繃帶、處方用鏡片及使用於處方用鏡片之鏡框等。包括其醫療器材租賃業務。(隱形眼鏡及其藥水、藥片亦歸入本細類)

化粧品批發:從事清潔用、保養用、彩粧用化粧品及香水等批發之行業。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從事食品什貨、飲料零售之行業。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糖果之製造零售者,亦歸入本細類。

日常用品零售:從事日常用品零售之行業。包括炊具、掃帚、刷子、餐具、器皿、鏡子、家庭及衛生用紙等。

清潔用品零售:從事清潔洗濯用品零售之行業,包含牙膏、牙粉之零售。

動物用藥零售: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經營動物用藥品零售之行業。

環境用藥零售: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經營環境用藥之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但不包括一般環境用藥之零售商。

化學原料零售:從事化學原料零售之行業。

其他化學製品零售:F207010 至F207200 細類以外之其他化學製品零售之行業。如非屬建材之玻璃。

中藥零售:依藥事法之規定,經營中藥零售之行業。

西藥零售:藥事法之規定,經營西藥零售之行業。包括原料藥。

醫療器材零售:依藥事法之規定,經營醫療器材零售之行業。包括注射器、醫療耗材、齒科材料、紗布及繃帶、處方用鏡片及使用於處方用鏡片之鏡框等。包括其醫療器材租賃業務。(隱形眼鏡及其藥水、藥片亦歸入本細類)

化粧品零售:從事清潔用、保養用、彩粧用化粧品及香水等零售之行業。

乙類成藥零售:經營乙類成藥零售之行業。

無店面零售:凡從事以郵件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電子媒介方式零售商品之行業。 本細類主要以網路或其他廣告工具提供廣告、型錄等商品資訊,經由郵件、 電話或網際網路下訂單後,商品直接從網際網路下載或以運輸工具運送至 客戶處。 經由電視、收音機及電話銷售商品及網際網路拍賣活動亦歸入本細類。 不包括應經許可始得銷售之商品。

國際貿易: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西藥製造:人用醫藥品原料(如抗生素、維生素、激素、麻醉藥、鎮靜催眠藥、賦形劑、空膠囊等)及藥品(如麻醉藥品製劑、心臟脈管與腎作用藥、呼吸道作用藥、營養與電解質液、血液與造血器作用藥、激素及影響激素機能作用藥、免疫性用藥、抗腫瘍藥、抗微生物藥、抗過敏抗組織安藥、皮膚用藥、醫用氣體等)、生物製劑(毒素、疫苗、抗毒素、類毒素、結核菌素、蛇毒血清、凝血因子、血清蛋白、血液衍生物、檢驗試劑等)等製造、加工調製之行業。

公路經營:依公路法與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從事:一、 私人或團體申請核准興建之公路,或其附屬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向通行停放之汽車或接受服務者收取費用之事業。二、 各公私事業機構興建之專用公路兼供他人通行汽車,經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收取費用者。

汽車拖吊:汽車拖吊之行業,含機車拖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