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義實業有限公司-新北市汐止區

統一編號:04786256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資本總額(元):15,000,000

代表人姓名:張義雄

公司所在地: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一路430巷2號1樓

登記機關:新北市政府

是否開立發票:是

財稅營業地址: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一路430巷2號1樓

郵遞區號快搜: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一路430巷2號1樓 郵遞區號3+3查詢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66年11月24日 (西元1977-11-24)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西元2015-09-04)

董事:張義雄出資金額3,500,000

雄義實業有限公司-新北市汐止區營業項目

採礦及營造用機械設備製造:從事礦業、土石採取業及營造業專用機械設備製造之行業,如探鑽機、鑿井機、選礦機、碾礦機、混凝土攪拌機、挖土機、推土機、打樁機、築路機等製造。

其他金屬模具製造:從事金屬模具製造之行業,如鑄造模具、壓鑄模具、沖壓模具、鍛造模具等製造。

五金批發:從事五金批發之行業。非動力農具批發亦歸本細類。包括銲條、廚房刀具、鋁梯、小五金(如螺釘、螺帽、門把手、鎖、鐵釘等)、農業工具、金屬手工具、大五金(如鋼線、鋼纜、鋼圈、銅線等)等。

模具批發:從事各種模具批發之行業。

建材批發:從事建材批發之行業。

機械批發:從事機械及其零件批發之行業。

精密儀器批發:從事科學、工業及環境監測儀器設備批發之行業。

其他機械器具批發:從事 F113010至 F113121細類以外之機械器具批發之行業。

其他批發:F101至F121小類及F199010細類所屬商品以外,其他商品(如收藏性郵票等)批發之行業。

國際貿易: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智慧財產權:各種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營業秘密、電路布局權及其他無形資產等之買賣、鑑價及其授權業務。

鋼鐵軋延及擠型:從事以熱軋、冷軋、擠型等方式產製鋼鐵或鋼鐵合金粗製品或基本鋼鐵件之行業。

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製造:從事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製造之行業。但建築鋼筋之製造應歸入CA01020(鋼鐵軋延及擠型業)細類。

閥類製造:從事閥類之鑄鍛製造、組裝之行業。

金屬容器製造:從事金屬貯槽、運輸容器、小型金屬容器製造之行業。

其他金屬製品製造:從事CA02010 至CA02090 以外之金屬製品製造,如鐵皮、金屬皮製品、金屬片銲製器皿,以及其他筒、匣製造之行業。印刷鉛字鑄製業亦歸入本細類。

熱處理:從事以鋼鐵熱處理或其他非鐵金屬熱處理之行業。如鋼鐵熱處理、化學蒸鍍處理、物理蒸鍍處理、非鐵金屬熱處理、機械零件熱處理、金屬製品熱處理等。

表面處理:從事鋼材或其他金屬製成品之各種表面處理,如磨光、電鍍、鍍著、塗覆、噴焊、烤漆、噴漆、染色、壓花、發藍、上釉及其他化學處理之行業。塑膠製品表面電鍍亦歸入本類。

機械設備製造:從事機械設備製造業務之行業,機械設備包括鍋爐及原動機(引擎、內燃機、渦輪機等);農業及園藝機械;金屬加工用機械(如金屬切削工具機、金屬成型工具機等);專用生產機械(如紡織及成衣機械、食品飲料機械、化工機械、 塑膠橡膠機械、造紙機械、印刷機械、木工機械、包裝機械等)、建築機械、礦業機械、輸送機械、金屬冶煉及加工設備、半導體製造設備等。但不包括電腦、通信、視聽電子、電力機械器材及設備之製造及修配。

模具製造:從事模具鐫刻、修改、翻製之行業。

未分類其他工製品製造:從事CZ99010及CZ99020細類以外之其他工業製品製造之行業。

配管工程:各種配管工程(自來水管及燃料導管除外)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例如消防管道安裝工程等。 不包含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之業務內容。

自動控制設備工程:家庭、辦公室、廠房自動控制設備之規劃設計及安裝、維護業務。

電焊工程:電焊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機械安裝:各式機械安裝、修理、維護之行業。

起重工程:起重工程、天車工程(吊車機械)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儀器、儀表安裝工程:化學、科學及醫療儀器、儀表、防盜、閉路監視系統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鑽孔工程:鑽孔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其他工程:從事 E101011 至 EZ15010 細類外其他工程之行業。

產品設計:從事服飾、景觀、室內、花藝設計以外,針對人類價值(方便品味、邏輯及美學)在特別著重結構、功能、價值及經濟性下,將美學及人體工學應用到逐漸大量機器生產之環境裡,而創造出能反映製造者之精巧技術且具視覺吸引力之產品設計之行業。積體電路之設計、專利商標之設計,企業產品形象塑造之設計、顧問亦歸入本細類。

其他設計:凡從事I501 至I504 小類以外其他設計之行業。

人力派遣:指就業服務業以外之提供人力支援從事事業機構委託派遣工作之業務。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或禁止規定者,從其規定。

除許可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