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牧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屏東縣里港鄉

統一編號:86999919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資本總額(元):6,000,000

代表人姓名:峰昌

公司所在地:屏東縣里港鄉春林村里港路160號

登記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是否開立發票:是

財稅營業地址:屏東縣里港鄉春林村里港路160號

郵遞區號快搜:屏東縣里港鄉春林村里港路160號 郵遞區號3+3查詢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81年11月26日 (西元1992-11-26)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西元2017-07-05)

董事:峰昌出資金額6,000,000

昌牧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屏東縣里港鄉營業項目

其他複合肥料製造:從事以化學方法製造化學肥料與土壤改進劑等行業,如氮肥、磷肥、尿素、天然磷酸鹽、天然鉀鹽及硝酸鹽鉀肥等製造。有機肥料之製造亦歸入本類。

肥料批發:從事化學材料批發之行業,如基肥、煤焦油、人造纖維、工業鹽類、塑膠材料、橡膠材料、合成樹脂、石油化工原料、非食用動植物油脂等化學材料批發。

綜合商品批發:以非特定專賣形式從事多種系列商品批發之行業。

資源回收物清除:從事無害廢棄物清除及搬運之行業,如公共場所及家庭垃圾、建築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等清除及搬運。無害廢棄物轉運站之經營亦歸入本類。

肥料批發:依肥料管理規則之規定,經營肥料批發之行業。

肥料製造:從事以化學方法製造化學肥料與土壤改進劑等行業。有機肥料之製造亦歸入本類。

其他農、畜、水產品批發:從事 F101040 至 F101980 細類以外之其他農、畜、水產品批發之行業。

國際貿易: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飼料批發:經營家畜、家禽、水產類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批發之行業。

飼料製造:從事家畜、家禽、水產類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等製造、調配之行業。如植物性單一飼料製造、動物性單一飼料製造、補助飼料配製、配合飼料配製、飼料添加物配製。

農作物栽培:從事稻米、蔬菜、果樹、甘蔗及雜糧等作物栽培之行業。包括稻作栽培業、雜糧栽培業、蔬菜栽培業、果樹栽培業、甘蔗栽培業。

園藝服務:從事花草、樹木之種植、施肥、修整、維護,與觀賞樹木、花草供應等服務之行業。行道樹之移植、修剪、維護亦歸入本類。

其他農:從事 A101 至 A102 小類以外之其他農業之行業。

廢棄物清除:從事廢棄物清除之行業。

廢棄物處理:從事廢棄物處理之行業。

病媒防治: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使用環境衛生用藥驅除病媒及殺菌消毒之業者。包括消毒、除蟲、除鼠、白蟻防治等服務。

家畜家禽批發:從事家畜家禽活體、屠體及肉品批發之行業。包括肉類、家禽、家畜等。未調理之冷凍畜肉禽肉批發亦歸入本類。

動物用藥品批發: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之規定,經營動物用藥品之批發、輸入及輸出業之行業。

食用油脂批發:從事食用油脂批發之行業。

菸酒批發:從事菸酒批發之行業。

飲料批發:從事含酒精成分不超過0.5%飲料批發之行業。

茶葉批發:從事茶葉批發之行業。但茶飲料製品批發應歸入F102040(飲料批發業) 細類。

食品什貨批發:從事食用油脂、菸酒、飲料、茶以外食品什貨批發之行業。

建材批發:從事建材批發之行業。

回收物料批發:從事回收物料批發之行業。

藥品檢驗:從事各種藥品檢驗分析業務。

生物技術服務:從事生物技術之研究、開發、移轉及諮詢之行業。但從事各生物技術產品之製造,則歸屬各產品之製造業。

塑膠膜、袋批發:各種塑膠膜、袋批發之行業、如塑膠網袋、塑膠重合袋、塑膠捲撕袋、塑膠保鮮膜、塑膠編織袋、塑膠包裝袋、塑膠夾鏈袋等。

機械批發:從事機械及其零件批發之行業。

化學原料批發:從事化學原料批發之行業。

其他機械器具批發:從事 F113010至 F113121細類以外之機械器具批發之行業。

環境用藥批發: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經營環境用藥之批發、輸入及輸出業之行業。

景觀、室內設計:從事室內裝潢設計、景觀設計等行業。

理貨包裝:從事產品之包裝,以達到保護產品、促銷產品以便於運輸,延長產品生命週期之行業。

其他工商服務:從事 IZ01 至 IZ18 小類外其他工商服務之行業。如積體電路卡(即IC卡)之代售。

除許可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投資開發興建一般住宅、國民住宅、工商大樓之出租、出售行業。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投資開發興建都市計劃範圍內之市場、公園及休憩設施、兒童樂園、地下街、立體停車場、公用停車場、平面或地下停車場、交通運輸道路、機場、港口及其他有關之公共建設事業。

不動產買賣:購進不動產逕行出售或整理修繕後辦理出售之行業。

不動產租賃:從事老人住宅以外之不動產之出租業務。如土地、住宅、廠房、倉庫、辦公大樓、攤位、會議室、錄音室或其他不動產之出租。

老人住宅:依老人福利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之規定, 經營年滿60歲、原住民為年滿55歲以上且生活可自理之老人住宅租賃業務, 視老人實際需要,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或結合相服務業或資源提供下列服務項目: 一、環境清潔之維護。 二、房舍及其設備之維護。 三、門禁安全與緊急呼叫之受信及聯繫。 四、居家照顧或社區照顧服務。 五、餐食服務。 六、交通服務。 七、文康休閒服務。 八、醫療保健服務。 九、必要之適當轉介服務。 十、其他必要之住宅管理及生活家事服務。

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務:收買金融機構因辦理法定業務對第三人所發生之金錢債權及附隨之擔保物權,並以自己名義行使請求權或再行讓售他人之業務;接受強制執行機關之委託及監督,依強制執行法辦理金融機構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