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加企業行-澎湖縣馬公市

統一編號:40807683

登記機關:澎湖縣政府

負責人姓名:陳加芳

出資額(元):200,000

現況:核准設立

資本額(元):200,000

組織類型:獨資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風櫃里46號

是否開立發票:是

財稅營業地址:澎湖縣馬公市風櫃里46號

郵遞區號快搜:澎湖縣馬公市風櫃里46號 全國郵遞區號查詢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西元2015-02-02)

最近異動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西元2015-02-02)

進加企業行-澎湖縣馬公市營業項目

建材五金(基本金屬)批發:從事金屬建材批發之行業。建材五金及金屬手工具批發亦歸入本類。

其他機電、電信及電路設備裝修:從事建物及土木工程結構體之機電設備、電信線路及電力線路之安裝、維修等行業,如電梯、電扶梯、自動門、監視系統、消防警報系統、電力、電纜及電話線路、公路號誌等安裝工程。

油漆粉刷、壁飾(紙)黏貼工程:從事建物及土木工程結構體之室內、外最後修整工程之行業,如防水、隔熱、隔音等隔離工程、門窗安裝、玻璃鑲嵌、油漆粉刷、壁紙張貼、瓷磚黏貼、地板安裝、廚具安裝、系統櫥櫃安裝等工程。

房屋設備安裝工程:從事建物及土木工程結構體之室內、外最後修整工程之行業,如防水、隔熱、隔音等隔離工程、門窗安裝、玻璃鑲嵌、油漆粉刷、壁紙張貼、瓷磚黏貼、地板安裝、廚具安裝、系統櫥櫃安裝等工程。

燃料導管安裝工程:氣體、液體燃料導管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電器承裝:指承裝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之行業。

電纜安裝工程:電纜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經營下列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一、滅火設備(1.滅火器、消防砂2.室內消防栓3.室外消防栓4.自動撒水設備5.自動水霧滅火設備6.自動泡沫滅火設備7.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8.海龍(鹵化烷)滅火設備9.自動乾粉滅火設備10.固定、半固定滅火系統)。二、警報設備(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2.手動報警設備3.緊急廣播設備4.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三、避難逃生設備(1.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標)及嚴禁煙火標誌2.避難器具:指滑台、避難梯、避難橋、救助

自動控制設備工程:家庭、辦公室、廠房自動控制設備之規劃設計及安裝、維護業務。

電焊工程:電焊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冷作工程:冷作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噴砂工程:噴砂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機械安裝:各式機械安裝、修理、維護之行業。

油漆工程:油漆、烤漆、噴漆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業務。

防蝕、防銹工程:防蝕、防銹材料加以施塗業務。

門窗安裝工程:各類門窗安裝、維護之業務。

室內輕鋼架工程:室內輕鋼架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五金批發:從事五金批發之行業。非動力農具批發亦歸本細類。包括銲條、廚房刀具、鋁梯、小五金(如螺釘、螺帽、門把手、鎖、鐵釘等)、農業工具、金屬手工具、大五金(如鋼線、鋼纜、鋼圈、銅線等)等。

五金零售:從事五金零售之行業。非動力農具零售亦歸本細類。

水器材料零售:從事各種水器材料零售之行業。

漆料、塗料零售:各種油漆、油墨、塗料、光油等零售之行業。

工助劑零售:各種工業觸媒及工業助劑零售之行業,如水處理劑、安定劑、稀釋劑、接著劑、增硬劑等。

電器零售:從事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零售之行業。包括電子設備、照明設備、電力設備、家電用品及器材等。

精密儀器零售:從事科學、工業及環境監測儀器設備零售之行業。

度量衡器零售:從事度量衡器零售之行業。

機械器具零售:從事各種機械器具零售之行業。包括食品、化工、原動機、塑膠、橡膠、造紙、印刷、木材加工用、建築及礦業、紡織及成衣、金屬加工用、農業及園藝機械等。

消防安全設備零售: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經營下列消防安全設備零售之行業: 一、滅火設備 (1.滅火器、消防砂2.室內消防栓3.室外消防栓4.自動撒水設備 5.自動水霧滅火設備6.自動泡沫滅火設備7.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8.自動氣體滅火設備9.自動乾粉滅火設備10.固定、半固定滅火系統 )。 二、警報設備 (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2.手動報警設備3.緊急廣播設備4.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 (1.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標)及嚴禁煙火標誌

建材批發:從事建材批發之行業。

※營業項目於登記所在地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不為儲存、展示或作為製造、加工、批發、零售場所使用,且現場不貯存機具,並另設合法地點經營。

※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如建築、土地使用分區、環保、衛生、消防等),經勒令歇業處分後,將廢止其商業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