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內湖區

統一編號:52629039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資本總額(元):50,000,000

實收資本額(元):23,000,000

代表人姓名:吳承洋

公司所在地: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58巷38弄3號4樓

登記機關:臺北市政府

是否開立發票:是

財稅營業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港墘里瑞光路358巷38弄3號4樓

郵遞區號快搜: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58巷38弄3號4樓 郵遞區號3碼查詢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西元2017-03-31)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西元2017-10-26)

董事長:吳承洋持有股份數2,300,000(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鍾媃持有股份數2,300,000(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施怡如持有股份數2,300,000(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梁健萍持有股份數2,300,000(宬世環宇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車主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內湖區營業項目

汽車租賃:從事以汽車租予他人,僅收取租金而不參與營運之行業。

人力供應:從事於特定期間內派遣所屬員工至客戶場所,以支援其工作之行業,如人力派遣服務。派遣員工在客戶場所工作期間,不受人力派遣業者之直接監督。提供人力資源事務管理服務,但不負責客戶員工之指揮及管理者亦歸入本類。

其他商品經紀:以按次計費或依合約計酬方式,從事有形商品買賣居間說合而收取佣金之行業。經由網際網路從事商品經紀亦歸入本類。

停車場管理:從事提供車輛停泊之場所,以計時、計次、計日或訂合約方式收取租金之行業。

停車場經營:從事提供車輛停泊之場所,以計時、計次、計日或訂約方式收取租金之行業。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從事汽車及其專用零件製造之行業。包括汽車製造業、汽車零件製造業。

汽車修理:汽車之清潔、保養、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更換、翻修及其相關業務。包括汽車保養所、甲種汽車修理廠、乙種汽車修理廠。

其他汽車服務:從事JA01010 至JA01040 細類外其他汽車服務業,如汽車清洗、裝潢、代客申請汽車檢驗業務等行業。

租賃:須許可業務(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及不動產、貨櫃除外之物品租賃(如機器設備租賃、運動及娛樂用品租賃、服飾出租、盆栽、桌椅、家具、小說、家庭用品、宴會用品、舞蹈用品、腳踏車、機車等);及提供不含牌照之汽車交通運輸工具租賃;自用大客車、自用大貨車之融資性租賃業務。

人力派遣:指就業服務業以外之提供人力支援從事事業機構委託派遣工作之業務。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或禁止規定者,從其規定。

汽車批發:從事汽車批發之行業。包括客運汽車、公共汽車、救護車、消防車、電動車等。

汽車零售:從事汽車零售之行業。包括客運汽車、公共汽車、救護車、消防車、電動車等。

機車批發:從事機車批發之行業。包括三輪機車、電動機車等。

機車零售:從事機車零售之行業。包括三輪機車、電動機車等。

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從事汽、機車零件、配備、用品批發之行業。

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從事汽、機車零件、配備、用品零售之行業。

車胎批發:從事車胎批發之行業。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車胎。

車胎零售:從事車胎零售之行業。包括汽車、機車、自行車車胎。

國際貿易: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產品設計:從事服飾、景觀、室內、花藝設計以外,針對人類價值(方便品味、邏輯及美學)在特別著重結構、功能、價值及經濟性下,將美學及人體工學應用到逐漸大量機器生產之環境裡,而創造出能反映製造者之精巧技術且具視覺吸引力之產品設計之行業。積體電路之設計、專利商標之設計,企業產品形象塑造之設計、顧問亦歸入本細類。

服飾設計:從事服飾設計之行業。

景觀、室內設計:從事室內裝潢設計、景觀設計等行業。

花藝設計:從事花藝設計、技術顧問之行業。

其他設計:凡從事I501 至I504 小類以外其他設計之行業。

其他工商服務:從事 IZ01 至 IZ18 小類外其他工商服務之行業。如積體電路卡(即IC卡)之代售。

一般廣告服務:從事報紙、雜誌或其他媒體廣告之設計、繪製等行業。從事廣告代理之行業亦歸入本類。包括廣播電視以外之廣告代理及其策劃製作;廣告及多媒體幻燈片、相片之企劃設計、製作;各類商品之型錄、海報、報紙廣告、傳單、說明書之設計製作;公車、站牌、車身、車廂、廣告之設計製作;慶典彩牌、霓虹燈、汽球廣告之設計製作;戶外海報、活動看板之設計製作;廣告工程等業務。

廣告傳單分送:從事廣告樣品、廣告傳單、廣告海報分送等業務之行業。

除許可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小客車租賃:依公路法之規定,以小客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小貨車租賃:依公路法之規定,以小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