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昌有限公司-新北市新莊區

統一編號:42694572

公司狀況:核准設立

資本總額(元):2,000,000

代表人姓名:黃金菊

公司所在地: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887之12號3樓

登記機關:新北市政府

是否開立發票:是

財稅營業地址:新北市新莊區裕民里中正路887―12號3樓

郵遞區號快搜: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887之12號3樓 郵遞區號3碼查詢

核准設立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西元2015-11-27)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西元2016-09-23)

董事:黃金菊出資金額2,000,000

北昌有限公司-新北市新莊區營業項目

電力供應:從事發電、輸電及配電之行業。

自來水供應:從事工商服務業及民生用水之集取、淨化及配送之行業,如海水、河水、湖水、雨水及地下水等之集取、淡化、淨化,及以管線或貨車方式配送用水等。

熱能供應:從事蒸汽、冷暖氣等製造及配送之行業。熱水(含溫泉)及冰水供應亦歸入本類。

長程、市區電力及電信線路工程:從事水、電、燃氣及電信等公用事業之配送線路、管道及其建物之整體結構工程之興建、改建、修繕等行業,如水庫、灌溉系統、自來水淨水場、污水處理廠、發電廠、電力及電信等公用事業設施工程。水井鑽鑿亦歸入本類。

自來水經營:從事住宅、工商業、船舶、市政及其他用戶用水之集取、淨化及分配之行業。

熱能供應:從事熱能製造分配之行業。包括地熱能供應、蒸氣供應、太陽能供應、熱水供應、冰水供應、冷暖氣供應。

配管工程:各種配管工程(自來水管及燃料導管除外)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例如消防管道安裝工程等。 不包含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之業務內容。

電器承裝:指承裝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之行業。

電器安裝:各種家電製品(如電冰箱、洗衣機、冷暖氣機、錄放影機、收錄音機)、播音設備、音響設備等之安裝皆屬之。 但安裝單一主機在10冷凍噸以上或5馬力以上之冷凍、冷藏、空氣調節、環境控制、潔淨室、冰水主機、儲能設備、通風換氣等設備者, 應歸入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各種照明設備之安裝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業務。

燃氣熱水器承裝: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之規定,從事以液化石油或天然氣為燃料之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之行業。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從事電力設備檢驗維護工程之行業。

電信工程:依電信法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規定,從事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間電信設備互連,及第一類電信事業交換機房總配線設備至用戶建築物內之用戶終端設備間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工程之行業。

衛星電視KU頻道、C頻道器材安裝:衛星電視KU頻道、C頻道器材安裝、維護。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之裝設工程及維護業務。

簡易電信設備安裝:非屬電信工程業施工範疇之簡易電信設備安裝工程業,如電話、電報線路裝設工程,通信數位網路系統安裝、維護。

室內裝潢: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以外裝潢工程之行業,如室內、櫥窗及展覽會場裝潢、壁紙張貼、高架地板安裝及疊席安裝等。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依消防法規之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行業。

消防安全設備批發: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經營下列消防安全設備批發之行業: 一、滅火設備(1.滅火器、消防砂2.室內消防栓3.室外消防栓4.自動撒水設備5.自動水霧滅火設備6.自動泡沫滅火設備7.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8.自動氣體滅火設備9.自動乾粉滅火設備10. 固定、半固定滅火系統)。 二、警報設備(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2.手動報警設備 3.緊急廣播設備4.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1.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標)及嚴禁煙火標誌2.避難器具:指滑台、避難梯、避難

水器材料零售:從事各種水器材料零售之行業。

消防安全設備零售: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經營下列消防安全設備零售之行業: 一、滅火設備 (1.滅火器、消防砂2.室內消防栓3.室外消防栓4.自動撒水設備 5.自動水霧滅火設備6.自動泡沫滅火設備7.自動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8.自動氣體滅火設備9.自動乾粉滅火設備10.固定、半固定滅火系統 )。 二、警報設備 (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2.手動報警設備3.緊急廣播設備4.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 (1.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標)及嚴禁煙火標誌

國際貿易:從事一般商品進出口貿易業務。但屬石油輸出、天然氣輸入及許可業務者,係歸入各該細類代碼。

除許可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發電:從事生產電能批發或供給輸電業、配電業之行業,如水力發電、潮汐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發電、火力發電、核能發電、風力發電等。

汽電共生:經營汽電共生廠之行業、如汽電共生(電力供應)。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不及500瓩者,並將其所生電能躉售予所在地經營電力網之電業。

輸配電:指於全國設置電力網,以轉供電能之公用事業。

公用售電:指購買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公用事業。

再生能源售電:指購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以銷售予用戶之非公用事業。

非屬公用之發電業